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3〕第96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欢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新地旧车管所左侧吴康成厂房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77CMR4X
法定代表人:陈振群 电话:182****4809
(案由):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吴川市欢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李文辉、陈上妹、蔡观惠、杜栋亮、蔡秋文等5人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人李文辉、陈上妹、蔡观惠、杜栋亮、蔡秋文等5人工资合计49983.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23年9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吴川市欢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上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5份、工资确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96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3〕第96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9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