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吴川市塘尾荣发环保水泥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11 11:31:15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邱亚女(系吴川市塘尾荣发环保水泥砖厂经营者):

  个体户名称:吴川市塘尾荣发环保水泥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X9FL320

  经营场所:吴川市塘尾街道边坡村325国道北侧面林经场旁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吴川市塘尾街道边坡村325国道北侧面林经场旁边的吴川市塘尾荣发环保水泥砖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厂存在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2021年5月2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