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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博铺祥利塑料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11 11:31: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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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英德(系吴川市博铺祥利塑料鞋厂经营者):

  个体户名称:吴川市博铺祥利塑料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39CKLXW

  经营场所:吴川市博铺街道下窑坡开发区3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博铺街道下窑坡开发区31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厂正在生产,未安装集气罩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便通过自然进风与机械相结合,无组织排出厂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2021年7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4日向你送达了湛(吴)环罚听字〔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9月23日,根据你厂的听证申请,我局吴川分局就该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厂申辩陈述:一、限期内按要求整改完成;二、提交鞋厂工业用地证明;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希望从轻处罚。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你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本案违法情节以及你厂提交的工业用地证明,有从轻处罚依据,同意你厂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1〕3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