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吴阳昌隆水产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6〕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吴阳昌隆水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KA97MB0R
经营者:林日宏
经营场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吴阳昌隆水产养殖场位于*****************的鲜虾养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有**口虾塘正在养殖,均铺设有防渗黑膜,配套建设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外排入海。经查,你养殖场主要从事**虾、**虾的高位池养殖,养殖面积**亩。根据《湛江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你养殖场总排放口所在区域功能区类别为二类,水质目标为Ⅱ类,应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表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对你养殖场总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5-001号]显示,该排放口排放的养殖尾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mg/L、总磷浓度为0.632mg/L,分别超过《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表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的0.12倍、0.264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于2026年5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名称和你养殖场经营者林日宏的身份信息;
2.你养殖场2026年5月1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你养殖场于2026年5月1日提供的《发包***虾场合同》复印件、《***虾场转让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对上述虾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来源、变动过程及当前的权属状况;
4.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采样监测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向海洋排放超标养殖尾水”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5月1日调取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湛江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4号),证明你养殖场鲜虾养殖项目的外排废水最终排向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
6.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26年5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5-001号],我局吴川分局于2026年5月9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养殖场向海洋排放的养殖尾水超标,以及我局吴川分局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养殖场的事实;
7.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套,证明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8.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26年5月16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110687)复印件、《标准物质证书(PH标准缓冲溶液)》复印件、《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向海洋排放超标养殖尾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8号],责令你养殖场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养殖场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6月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已经增设增氧设备和挂网,并提供了XXX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你养殖场总排放口外排废水的各项所测项目均达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表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2026年8月10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拟对你养殖场“向海洋排放超标养殖尾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6年8月13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吴川市吴阳昌隆水产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申请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经核,你养殖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2026年8月20日,你养殖场在湛江日报A05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养殖场于2026年6月4日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4.你养殖场于2026年8月13日提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吴川市吴阳昌隆水产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于2026年8月20日提交的《湛江日报》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养殖场主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以及你养殖场登报道歉、公开承诺守法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条“(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养殖场的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养殖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超标因子数量(2个)、超标情况(超标1倍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等违法行为情节,并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向海洋排放超标养殖尾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告知拟处罚款金额(14万元)的40%从轻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粤公网安备44088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