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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嘉仕美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31 15:41: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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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嘉仕美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4L5591

  法定代表人:欧伟东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嘉仕美鞋业有限公司位于*****************的塑料鞋制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主要生产工艺为:********,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产生;你公司四周均为鞋厂。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楼的压鞋生产车间均有**鞋机正在开工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所有窗户均呈打开状态,且生产车间与外环境联通的排气扇正在运行,不能在车间内形成负压将废气抽吸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通过排气扇和窗户直接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伟东和授权委托人QQQ的身份信息,以及欧伟东已授权委托QQQ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于2026年6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验收销号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

  5.你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提供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2026年**月-**月)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6年7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20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密闭生产车间,拆除与外环境连接的排气扇;无法密闭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6年7月1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开工生产,已对排气扇进行封堵,在窗户粘贴禁止开窗标志,制定并粘贴了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26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3号]和2026年8月10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1.5);……(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的规定,最终罚款金额=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含倍数)×10%×调整系数总和={3+(4-2)×10%×(-1.5-1.5-1.0)}万元=2.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