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永强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永强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84729072H
法定代表人:林上康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永强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的QQ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厂区周边是林地,你公司QQ生产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产生的污染物为废气和粉尘,配套建有WW装置,焙烧废气通过WW装置处理后经***米烟囱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QQ生产项目正在开工生产,WW装置正在运行,烟囱有废气排放。
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经WW装置处理后的EE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污控(测)字(2026)第(C028)号]显示,该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1690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的10.26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康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光碟,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湛污控(测)字(2026)第(C028)号],我局吴川分局于2026年5月7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我局吴川分局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的事实;
5.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于2026年5月7日提供的《执法监测资料签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761585947B)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复印件1份,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5份、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3份,证明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该监控中心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该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资质;
6.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供的标气校准固定污染源烟气采样器原始记录表、采样器流量校准原始记录表(小流量)、一氧化碳干扰试验结果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定电位电解法现场测定记录表、现场检查工况记录表等资料复印件一套,证明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7.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供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联动工作委派单》1份,证明我局委托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对你公司开展监测工作的事实;
8.你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年产RR块QQ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8〕2号)的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QQ生产项目外排废气执行标准以及该项目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
9、你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提供的《除尘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脱硫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的情况;
10.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公司的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申辩书》。你公司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的行政处罚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主张无主观过错。你公司称,你公司自202X年X月至202X年X月长期停产,涉案WW装置因长期静置出现密封件老化等不可预见故障,导致2026年4月21日二氧化硫瞬时超标,属于设备突发技术故障,非主观违法。你公司同时主张,你公司在复产前已于2025年2月委托第三方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已尽合理审慎义务;2.主张适用“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规定。你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为你公司无违法故意、无管理过失,超标排放属意外事件,符合无主观过错情形,请求不予行政处罚;3.主张处罚过重。你公司认为,你公司情形与常规恶意排污有本质区别,直接套用裁量标准核算28万元罚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4.申明企业经营困难。你公司称,公司负债经营、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尚处缓刑考验期,28万元罚款将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请求从宽处理。
经复核:1.关于“无主观过错”的主张,不予采纳。你公司认为超标排放系设备突发老化故障所致,主张无主观过错,不应处罚。该主张法律适用错误,事实依据不足。第一,本案应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严格责任。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此为法定的持续性达标义务。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10.26倍,客观违法事实确凿,即构成违法。第二,你公司存在明显管理过失。你公司提交的环保设施改造合同签订于202X年XX月,而本次执法检查时间为2026年4月,时隔一年有余。你公司在明知设备长期停运后存在老化风险的情况下,在日常生产运行中未能通过巡检、台账记录等基本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并排除密封件失效等隐患,导致污染物严重超标,已属未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绝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2.关于处罚过重及企业经营困难的主张,不予采纳。我局拟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定幅度,并严格套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核算得出。你公司超标10.26倍,裁量权重取值正确,金额依法计算,量罚适当。你公司所述负债、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等情形,属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事由,不能以此豁免环境守法义务。综上,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2号]和2026年6月11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提交的《关于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与申辩书》《TT设计方案》《永强砖厂炉窑污染整治改造施工方案》《永强YY整改环保治理废气工程施工合同》、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现金支出单据,证明你公司已就本案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或超量50%以上80%以下”裁量权重1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8%×100万=28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粤公网安备44088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