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2517915X3
法定代表人:何宇飞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的QQ砖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为:*********,产生的污染物为废气和粉尘;你公司配套建有****装置,废气经脱硫除尘处理后,通过***米高烟囱向外环境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QQ砖生产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经现场测量,你公司废气手工采样口处烟囱内径为EE米,烟囱变径处到废气手工采样口处距离为RR米,小于采样口处烟囱内径大小的4长度(EE米×4=TT米)。你公司未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4.2.3“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倍烟道直径。排气筒出口处视为变径。”的要求规范设置废气采样口。
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曾于2026年3月23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在15日限期内完成整改。但直至2026年4月28日检查当天,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宇飞、现场负责人WW的身份,以及何宇飞授权WW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光碟,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块QQ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7〕5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2号]和2026年7月1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B类污染物”裁量权重0%;“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1个”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10%×20万=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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