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7-31 17:19:44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D8X97E1J

  法定代表人:曾亚钦

  住所:湛江市吴川市228线国道覃文村棉织厂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车牌号为QQ的厢式小货车一辆。经查,该车属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车内载有2个容积约2吨储罐,司机WW系你公司员工,受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钦指派,将你公司集污池内的生产废水外运倾倒;2026年4月13日、14日及19日期间,你公司员工WW、EE多次从集污池抽取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累计外运8车次。其中,EE外运倾倒3车次约4.5吨;WW外运5车次、已倾倒4车次约20吨,剩余1车次约2吨尚未完全倾倒即被当场查扣。上述废水均被倾倒在*******,*******、*******等3处无防渗漏措施的荒地。

  2026年4月20日,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污池和QQ车上污水罐进行采样监测,并委托廉江市环境监测站对所采集到的样品进行分析。监测报告[廉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G046号]显示,QQ车上污水罐C260421001、C260421002和你公司污水收集池C260421003的氨氮浓度分别为2.80×103mg/L、2.49×103mg/L、477mg/L,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3.10×104mg/L、2.93×104mg/L、5.98×103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RR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氨氮浓度限值为3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限值为25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于4月22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钦、员工WW以及EE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4月2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6年4月22日、4月2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光碟,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环建〔2024〕21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RR污水处理厂于2026年4月27日提供的《RR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PPP项目合同》(节选)复印件,证明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5.廉江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廉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G046号],我局吴川分局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QQ车上污水罐C260421001、C260421002和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收集池C260421003的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RR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以及我局吴川分局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的事实;

  6.廉江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外来样品登记表》复印件、《样品交接记录表》复印件两份、《样品分析任务表》复印件两份、《样品前处理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校准曲线绘制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化学需氧量(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质控数据统计评价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17229307011)复印件、《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两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113740)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1819113740)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廉江市环境监测站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以及该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4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集污池及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有生产废水必须严格按《关于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环建〔2024〕21号)要求,经处理稳定达标后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运倾倒。2026年6月1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公司已于2026年4月20日停止了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运倾倒的违法行为,且自2025年停工至现场检查当日,一直未开工生产。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你公司有废水产生,生产车间未见有原料堆放。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7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8%×100万=38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