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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山江正新团力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7-31 17:16: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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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大山江正新团力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7NJCJ4B

  经营者:梁钰涵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龙奎岭村后背岭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大山江正新团力鞋厂位于**********的塑料鞋制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鞋厂注塑生产工艺流程为:**********,****工序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产生;已建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废气处理工艺流程为:**********。现场检查时,你鞋厂有**台注塑鞋机正在开工生产,但鞋厂大门和窗户为打开状态,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不能在车间内形成负压将废气抽吸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通过车间大门和窗户直接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鞋厂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鞋厂名称和你鞋厂经营者梁钰涵的身份信息;

  2.你鞋厂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鞋厂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光碟,于2026年4月2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鞋厂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的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记录本(2026年1月-4月)复印件,证明你鞋厂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5.你鞋厂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鞋厂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鞋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你鞋厂直接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3号],责令你鞋厂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密闭生产车间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6年5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鞋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鞋厂没有开工生产,窗户为关闭状态,窗户旁粘贴有“生产时关闭门窗”的警示标志,生产车间内粘贴有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你鞋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5号],告知你鞋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鞋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鞋厂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6年6月26日,你鞋厂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申请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经核,你鞋厂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2026年7月3日,你鞋厂在湛江日报A05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鞋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鞋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5号]和2026年6月26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鞋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鞋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4.你鞋厂于2026年6月26日提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以及2026年7月3日的《湛江日报》等证据材料,证明你鞋厂主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以及你鞋厂登报道歉、公开承诺守法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1.5);……(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条“(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鞋厂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公开登报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结合你鞋厂排放B类污染物的排污情况,我局决定对你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告知拟处罚款金额(6.2万元)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元整(¥37,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鞋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鞋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