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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长岐镇强宇不锈钢加工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7-10 16:55: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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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长岐镇强宇不锈钢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4447FXM

经营者:吴黄生

经营场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的吴川市长岐镇强宇不锈钢加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加工店主要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现有生产工艺流程为:*******;产生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噪音。你加工店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八类“金属制品业33”序号80“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中的“其他”,应当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店已建成投产,正在经营加工,但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加工店于2026年5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店名称和你加工店经营者吴黄生的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店“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加工店于2026年5月1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工店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加工店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加工店立即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2026年5月2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加工店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6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加工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3号],告知你加工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店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加工店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加工店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你加工店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店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加工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店“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店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