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大山江新联兴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大山江新联兴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BYXMQ546
投资人:欧林康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的吴川市大山江新联兴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开展养殖活动,存栏母猪XX头、猪仔XX头。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一类“畜牧业03”中“牲畜饲养031”的规定,你养殖场养猪项目属于备案登记表管理的项目,依法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经查,你养殖场养猪项目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于2026年4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欧林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人员YYY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名称和你养殖场投资人欧林康、管理人员YYY的身份,以及欧林康授权YYY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你养殖场于2026年4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养殖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光碟,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2号],责令你养殖场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026年5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已全部清栏,猪舍已无生猪,无废水产生排放。
2026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养殖场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告字〔2026〕1号]1份、2026年5月2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43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粤公网安备44088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