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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6-05-28 09:55: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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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陶细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39):

  我局查处关于李真富投诉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妇幼保健院县域医共体协同服务能力及医疗净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一案,因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与配合处理,你本人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6〕第3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理个人陶细化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对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负有支付责任,在用人单位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未能支付工人李真富被拖欠的工资共5440.00元的,由你本人在用人单位履行期届满的五日内支付。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5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6〕第38号

  被处理单位:1.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C1C8Q530)

  地 址(住所):廉江市廉城镇中山三路36号第1幢底层A号之一        

  被处理个人:2.陶细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39)

  地 址(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葛洋村鱼塘面            

  (案由):关于李真富投诉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妇幼保健院县域医共体协同服务能力及医疗净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吴川市妇幼保健院县域医共体协同服务能力及医疗净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人李真富的工资共计544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4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8-1号),于2026年5月8日和2026年5月15日分别向工程实际施工人陶细化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8-2、38-3号),责令你单位及工程实际施工人陶细化限期足额支付工人李真富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及工程实际施工人陶细化逾期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向你单位和工程实际施工人陶细化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你单位和陶细化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8、38-1、38-2、38-3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38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1.被处理单位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支付工人李真富被拖欠的工资共5440.00元。

  2.被处理个人陶细化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对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负有支付责任,在用人单位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未能支付工人李真富被拖欠的工资共5440.00元的,由你本人在用人单位履行期届满的五日内支付。

  上述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