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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时间:2026-05-27 17:19:5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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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陕西兴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DPPJ1C69):

  我局查处关于吴成科投诉陕西兴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兴刚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兴刚处于去向不明状态,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吴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82-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5月27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吴 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82-1号

被催告人:陕西兴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DPPJ1C69)

  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人吴成科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的工资共计9240.00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18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