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5730):
我局查处关于梁土明投诉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志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与配合处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志钊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吴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6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吴日明、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5月20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吴 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62号
被催告人: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5730
法定代表人:吴志钊
联系电话号码:136****0488
你单位因存在拖欠工人梁土明工资共计人民币拾伍万叁仟陆百圆整(小写:¥153600.0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16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吴日明、沈蔚霖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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