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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6-04-16 16:57: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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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吴川市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X8PFW3M):

  我局查处关于彭亚梅投诉吴川市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志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志处于去向不明状态,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39号)。我局公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志在2026年4月14日前到我局劳动监察股接受调查和处理欠薪问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4月16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吴 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39号

被告知人:吴川市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X8PFW3M)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彭亚梅的工资共计490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4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9-2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杨土贞、沈蔚霖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