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平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吴 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37-1号
被催告人:李平平(居民身份证:4130261968******35)
因用人单位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杨成意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日的工资共计71647.00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及你本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137号)。
因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催告,请你单位实际负责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李平平(居民身份证:4130261968******35):
我局查处关于杨成意投诉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单位实际负责人李平平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与配合处理,你单位实际负责人李平平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吴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3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实际负责人李平平应当在2026年4月2日前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监察股。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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