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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时间:2026-03-24 11:05: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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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吴 人社监改字〔2026〕第29-1号

吴川市海滨十二商道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DGT4F5Q):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规章制度、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持证上岗、职业介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2026年2月4日,员工龙健丽、陈诗敏、麦亚妹、何华燕、詹海珠、梁英琳、叶华、何桂文、孙梅雪、龙国军、龙诗慧等11人到我局劳动监察股投诉,诉称你单位拖欠其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1月31日的工资共计95137.00元。我局由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吴人社监询字〔2026〕第29号),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我局劳动监察股接受调查,未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用工台账资料。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下达指令如下: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派经营者欧飞鸿到我局接受调查;二、责令你单位限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吴人社监询字〔2026〕第29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用工台账资料;三、责令你单位限期核实认定上述11名员工的欠薪数额,所核工资表以及相关佐证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我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核实员工工资的权利,我局将以员工提供的投诉欠薪金额作为实际欠薪金额进行认定。

  你单位应当在2026年3月30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监察股。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杨土贞、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3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吴川市海滨十二商道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DGT4F5Q):

  我局查处关于龙国军等11人投诉吴川市海滨十二商道餐饮店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经营者欧飞鸿取得联系,你单位经营者欧飞鸿处于去向不明状态,无法采取邮寄、留置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29-1号)。我局公告你单位经营者欧飞鸿在2026年3月30日前到我局劳动监察股接受调查和处理欠薪问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后,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