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3-16 16:23:02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3117131D

负责人:龚伟强

营业场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岭圩钟毓山油桁岭工业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位于*******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加工厂正常屠宰时间段是*******;你生猪屠宰项目工艺流程为:*******,产生的污染物是废水、废气;已配套建有一个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的处理工艺流程为:*******。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厂未进行生猪屠宰作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的活性炭箱体锈蚀不能打开(你加工厂自认至少自2022年4月以来未更换过活性炭),引风机已损坏不能形成负压,恶臭气体不能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导致未经有效处理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龚伟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名称和你加工厂负责人龚伟强的身份信息;

  2.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加工厂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光碟,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中只对废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中的风机和生物除臭箱运行情况进行巡检,不巡检活性炭装置运行情况的事实;

  6.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台账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没有更换活性炭和废活性炭产生的事实;

  7.你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关于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联厂污水及无害化车间废气处理设备的改造资金申请》《关于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公司污水及无害化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维修资金申请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已向总公司申请资金准备维修引风机的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1号],责令你加工厂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026年1月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的引风机和活性炭已更换,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废活性炭,并现场向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危险废物台账和处置合同复印件;我局吴川分局委托XX有限公司对你加工厂污水站排放口(DA003)外排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HLQ20260105(66)001]显示,检测结果达标。

  2026年2月13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1号],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加工厂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加工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6年1月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加工厂于2026年1月6日提供的相关危险废物台账和与YY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复印件,XX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LQ20260105(66)001],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权重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2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5%×100万=25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碧桂园西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