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5〕第221号
被处理单位: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C080F40U
地 址(住所):吴川市塘尾街道325国道北面嘉裕电商城首层13号展位
法定代表人:吉亚宁 电话:189****9497
(案由):关于吴雄飞、黄良伟等2人投诉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吴雄飞、黄良伟等2名员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24525.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221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22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22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22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上述2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整(小写:¥24525.00)(《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附后)。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C080F40U):
我局查处关于吴雄飞、黄良伟等2人投诉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吉亚宁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吉亚宁处于去向不明状态,无法采取留置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221号)(附:《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6年3月2日
广东飞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制作部门: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制作日期: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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