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振文壹品酒楼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217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振文壹品酒楼(个体工商户)
地址(住所):吴川市振文镇梅塘公路振文汽车客运站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E76UME88
经营者:肖水康 电话:184****4044
(案由):关于李亚女投诉吴川市振文壹品酒楼(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李亚女的工资共计760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217号),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217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21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217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股。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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