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骆亚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2-01 17:24:44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5〕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骆亚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来公司”)位于吴川市塘缀镇板桥明村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正在进行生猪养殖,*********,五区猪舍约有**头肉猪存栏,六区******,高层猪舍约有**头猪仔存栏。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建有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现场检查时,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有经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氧化塘再进入鱼塘。经查,你是燕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该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原生猪养殖项目编制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且已通过审批,养殖规模为母猪存栏量为**头、公猪**头、猪仔**头,该项目于****年开始建设,****年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年**月,该公司在该生猪养殖项目的基础上开始扩建常年存栏猪AA万头建设项目,于****年**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年存栏量约为**头;后因非洲猪瘟,于****年**月**日停产,自2021年1月重新开始养殖,年存栏量维持在**头以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的常年存栏猪AA万头建设项目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燕来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名称和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亚林)的身份;

  2.你于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和视频录像,以及燕来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2份、《常年存栏猪AA万头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燕来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原生猪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试行)》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向吴川市农业农村局调阅的燕来公司2021-2024年《规模场明细统计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生猪存栏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燕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该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该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2日,我局向燕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8号],责令该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已于2025年**月**日与BBB公司签订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咨询合同,支付了前期费用,要求加快办理环评手续,并制定了提前出栏计划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存栏肉猪、猪仔相比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时已减少约**头。但由于环评办理流程耗时较长和养殖行业的特殊性,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了《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延期申请书》,并现场提交了出栏计划情况说明及多份生猪出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8号]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燕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燕来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的《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延期申请书》复印件1份,于2025年10月22日提交的与BBB公司于2025年**月**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出栏计划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燕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46%×20万=9.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