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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景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2-01 17:24: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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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5〕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欧华景(系欧华景堆砂场的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欧华景经营的位于湛江市吴川市********的堆砂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勘察发现,你经营的堆砂场未进行硬底化建设,未采取防渗措施,露天堆放有约2000平方米的淡绿色泥。经查,你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分六批次通过货运中介陈AA从产废单位BB公司转运**车淡绿色电路板破碎清洗的池底泥至你经营的堆砂场进行擅自堆放,每车池底泥载重约**吨,合计约XXXX吨。2025年5月4日,陈AA从你经营的堆砂场转运**车淡绿色电路板破碎清洗的池底泥至****,其后,你经营的堆砂场场地存有池底泥约**车,重量约XXXX吨。另外,你通过提供场地堆放上述池底泥,收取了人民币38150元的费用,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8150元整。

  2025年5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CCC研究所对你堆砂场堆存的淡绿色电路板破碎清洗的池底泥进行鉴定。经鉴定,你堆砂场堆存的淡绿色电路板破碎清洗的池底泥检出与废弃电路板及其粉末组成成份类似的物质(即双酚A环氧树脂类、聚硅氧烷、聚乙二醇、硅铝酸钙、溴化物、镁、铜、钡盐),但不具备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5年5月9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本人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5月8日、5月14日、5月2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5月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你于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9日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以及你的违法所得;

  3.你于2025年5月9日提供的《岭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该堆放池底泥的地块为你从DDD村民小组承包经营的事实;

  4.你于2025年5月9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5月13日与生态环境部CCC研究所签订的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欧华景堆砂场堆存固废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服务合同书,生态环境部CCC研究所于2025年7月出具的《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欧华景堆砂场堆存固废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证明经我局吴川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CCC研究所对你经营的堆砂场堆放的淡绿色电路板破碎清洗的池底泥进行鉴定评估,认定上述池底泥无危险特性,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7号],要求你在30日内将你堆砂场堆放的池底泥清理完毕并依法妥善处置。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堆砂场进行复查。经查,你已与产废单位BB公司签订转运协议,约定以XX万元包干的价格将堆砂场堆存的池底泥退回产废单位妥善处置,截止至复查当日,已完成约****吨池底泥的清理转运工作,但现场仍堆放有池底泥约****立方。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7号]1份、2025年8月25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10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

  3.你于2025年10月31日提供的固废转运协议复印件,证明你与产废单位签订转运协议,约定将你经营的堆砂场堆存的池底泥退回产废单位妥善处置的事实,以及案涉工业固体废物的所需处置费用;

  4.你堆砂场于2025年10月31日提供的固废转运台账复印件,证明自转运工作开展以来,你堆砂场共清理转移池底泥约****吨;

  5.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8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4.7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涉及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1/4,“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未主动采取整改措施”1/12,裁量百分值合计为11/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即11/12×10万×3=27.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38,15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