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X16EEX1
法定代表人:谢海燕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吴川市覃巴镇鼎龙湾度假区内水塘旁的AAA污水处理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排放。经查,该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该污水处理站主要收纳**********的生活污水,污水的处理流程为:**********,污水经处理后排放到****。
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AAA污水处理站项目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3-016号)显示,该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4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为40mg/L)的0.6倍;氨氮浓度为14.6mg/L、总磷浓度为3.9mg/L、悬浮物浓度为29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标准(氨氮标准值为5mg/L、总磷标准值为0.5mg/L、悬浮物标准值为10mg/L)的1.92倍、6.8倍、1.9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燕、BBB景区工程部经理CCC的身份信息,以及谢海燕授权委托CCC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5年8月13日、8月21日、8月2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8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3-016号),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我局吴川分局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的事实;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2025年监测领取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6898Q)复印件、《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以及该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套,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执法监测联动工作委派单(分局用)》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委托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运营的AAA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的污水进行执法监测的事实;
7.你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AAA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20〕39号)的复印件、《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 吴川市AAA污水处理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AAA污水处理站巡查记录运行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AAA污水处理站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执行排放标准、运营环境管理要求及相关运营情况;
8.你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9.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公司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2025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你公司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的行政处罚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正视超标问题,已严格按我局要求推进全面整改,足额投入**万元进行整改,且整改时间节点明确;2.污水站存在历史客观原因,非你公司主观意愿导致运营困难,案涉污水站的建设与运营,受历史政策及客观条件限制,存在诸多不可规避的因素;3.你公司无主观违法意愿,整改态度积极且计划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属于重点扶持的民生项目且无主观恶意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形,恳请我局从轻处理,避免高额罚款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经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你公司提到的“积极整改”的意见,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的环境危害,投入整改系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主动性和及时性不足,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2.关于你公司提到的“历史客观原因”的意见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作为污水处理站的运营主体,自行保障专业运营能力、确保达标排放是你公司的法定责任,同时,你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即便“无主观故意”,也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3.关于你公司提到的“经营困难及从轻请求”的意见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现行有效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也并无“属于重点扶持的民生项目且无主观恶意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内容。综上,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9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6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提交的《申辩书》1份,证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裁量权重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裁量权重1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3%×100万=33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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