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亚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D8X97E1J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覃榜水库附近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5年7月4日、2025年8月5日、2025年9月30日进行补充调查。经查,你公司位于覃榜水库上游,厂界南边有一排放口,为原AA厂排放口,现为你公司使用;你公司BB项目自2025年4月投入生产后,偶有你公司所雇司机自行对原料运输车辆进行露天清洗,有清洗废水从该排放口外排到厂界南侧沿228国道设置的硬底化公路排水沟,并最终流入覃榜水库;你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案涉清洗废水排放口未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登记,也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025年8月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将该排放口封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7月4日、8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5年7月4日、8月5日、9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对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钦的身份;
3.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2025年监测领取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6898Q)复印件、《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批准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以及该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套,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7月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执法监测联动工作委派单(分局用)》2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委托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对吴川市覃榜水库公路边往覃巴方向路段的排水沟、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公司BB项目集污池的废水展开执法监测的事实;
6.你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环建〔2024〕21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
7.你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提供的车间原材料入货表复印件、环保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复印件、废水治理运行情况记录复印件、物料出入库记录台账复印件、吴川市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操作规程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8.你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5〕2号]1份、2025年11月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排污情况”为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七项“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的规定,最终罚款金额=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含倍数)×10%×调整系数总和={5+(6-4)×10%×(-1.5-1.0)}万元=4.5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管理;
2.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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