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68459950P
投资人:黄学宇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位于吴川市黄坡镇磐石村委会塘鸭村附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以下简称“养猪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并对你养猪场投资人黄学宇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养猪项目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沼气池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正通过废水最终排放口(沼气池出水口)排入水塘。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黄学宇陪同下对你养猪场养猪项目的废水最终排放口(沼气池出水口)排入水塘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查,你养猪场养猪项目养殖废水的处理流程:**************;根据《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3〕016号),你养猪场养猪项目产生的养殖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已被DB44/613-2024代替)后用于鱼塘养鱼;鱼塘退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已被GB5084-2021代替)后用于农田灌溉,所有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3-004号)显示,你养猪场养猪项目的废水最终排放口(沼气池出水口)排入水塘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63mg/L、总磷浓度为31.6mg/L、总氮浓度为281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1mg/L、悬浮物浓度为193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二类区域排放限值标准(氨氮浓度为40mg/L、总磷浓度为5mg/L、总氮浓度为7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0mg/L、悬浮物浓度为100mg/L)的5.575倍、5.32倍、3.014倍、1.74倍、0.9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猪场于2025年7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猪场名称和你养猪场投资人黄学宇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监测采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养猪场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7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3-004号),我局吴川分局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养猪场养猪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我局依法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养猪场的事实;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7月14日提供的2025年监测领取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6898Q)复印件、《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2119113117)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以及该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套,证明该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6.你养猪场于2025年7月14日提供的《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关于吴川市黄坡镇塘鸭村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3〕016号)复印件,于2025年7月21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养猪场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
7.你养猪场于2025年7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养猪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猪场上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养猪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5号],责令你养猪场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养猪场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2025年7月24日,你养猪场向我局提交《承诺书》,承诺不再进行生猪养殖,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养猪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项目已全部清栏,现场无生猪,无养殖工人,养猪场废水最终排放口(沼气池出口)未见有养殖废水排入水塘。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养猪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养猪场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我局同步启动你养猪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你养猪场开展了以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1.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20日,将41车共约233吨养殖废水抽运至****有限公司进行处理;2.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购买氧化钙、漂白粉、二氯异氰等试剂,定期投放;3.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对接现场工人、物资、废水清运净化工作,并于2025年8月22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了《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说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4-001号)显示,你养猪场水塘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已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5年10月27日,我局与你养猪场通过磋商方式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5〕7号],你养猪场已于2025年**月**日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5号]1份、2025年7月2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养猪场于2025年7月24日提交的《承诺书》1份,证明你养猪场承诺不再进行生猪养殖的事实;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2025年9月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和你养猪场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5号]1份、2025年8月20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猪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5.你养猪场于2025年8月22日提交的《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说明》1份、环保整改费用清单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证明你养猪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情况;
6.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5]R04-001号),证明你养猪场水塘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已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事实;
7.我局与你养猪场于2025年10月2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5〕7号)复印件1份,你养猪场于2025年**月**日提供的转账汇款截图3份、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1份,证明我局与你养猪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及你养猪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守法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裁量权重8%,“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在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2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3%×100万=23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猪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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