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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山发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0-23 20:20: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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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山发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益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6846176X5

住所:吴川市塘掇镇大环村水桶岭厂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山发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塘缀镇大环村水桶岭厂区的******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你公司应当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

  2025年8月1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提供了2025年7月18日至检查时止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益立、厂长***的身份,以及林益立授权委托***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排放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制作《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你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提供的生产运行台账复印件、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行为的复查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5〕1号]1份、2025年9月2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6裁量标准(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七项“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的规定,最终罚款金额=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10%×调整系数总和{7500+(10000-5000)×10%×[(-1.5)+(-1.0)]}元=625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管理;

  2.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