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137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74559790C
地址:吴川市长岐镇黎屋村委会上流滩村梅化公路西边
经营者:鄢秀琳 电话:137****3008
(案由):关于杨成意投诉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杨成意2017年7月1日-2023年9月2日工资共计71647.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8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37-1号),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我局劳动监察股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37-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3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股。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