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126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君硕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4TA06F
地址(住所):遂溪县遂城街道贸易城新城路四横13号地的房屋
(案由):关于陈其屹投诉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长岐碧桂园岭南盛世项目水电班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湛江吴川长岐碧桂园(碧桂园岭南盛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全期地块二总承包工程的室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你单位。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农民工陈其屹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工资共计1380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26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改正,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26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吴川市长岐碧桂园建筑工地水电班组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26号)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股。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