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海滨舞源文化工作室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吴川市海滨舞源文化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KTUJ161):
我局查处关于吴川市海滨舞源文化工作室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单位经营者杨红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我局无法与你单位经营者杨红取得联系,你单位经营者杨红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83号)。拟对被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小写:¥4500.0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联系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股
2025年8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吴 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83号
被告知人:吴川市海滨舞源文化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KTUJ161)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人邹双凤2023年9月1日至16日工资合计6500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159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3〕第159号)后,你单位及经营者杨红至今仍拒不配合处理。根据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吴检行非诉监〔2025〕1号)意见,应对你单位及经营者杨红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小写:¥45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