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110号
被处罚单位: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C1C8Q530
地址:廉江市廉城镇中山三路36号第1幢底层A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木富电话:181*****743
(案由):关于钟伟强等18人投诉湛江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妇幼保健院县域医共体协同服务能力及医疗净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钟伟强、叶尚林、吴康富、许世裕、庞志彪、李作全、林旭鑫、黄日泉、钟伟富、李爱明、卢康炎、陈建雄、刘永康、郑华清、骆明钱、黄海波、李华康、陈田生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77855.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分别于2025年6月18日和202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10-1号、第110-3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报送相关台账资料;2025年7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10-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整改,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1份;《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7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10-1号、第110-2号、第110-3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1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于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10-1号、第110-3号)报送相关台账,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2.对于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10-2号)限期足额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000);以上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