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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梅菉奈思台球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8-12 16:37: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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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151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梅菉奈思台球室(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D6WM6T6F

  地址(住所):吴川市梅菉街道新城路3号第三层

  经营者:冯亦东             电话:177****1413

  (案由):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吴川市梅菉奈思台球室(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使用童工张洁鑫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51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人社监听证字〔2025〕第15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员工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15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15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人社监听证字〔2025〕第15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