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7-24 17:11:18 来源:本网
【 打印 】

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148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海滨来力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住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富路1号井头商业大厦第四层第1号商铺(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DNRQM77U

  经营者:李林 电话:157****7985

  (案由):我局于2025年6月28日对吴川市海滨来力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23日期间存在使用梁文杰、欧婉琪等2名童工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上述事实有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函、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员工考勤记录表、经营者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