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MP30A5L):
我局查处关于谢玉江投诉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与配合处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锐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7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在2025年6月9日前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6月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5〕第73号
被处理单位: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MP30A5L
地 址(住所):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新开发区(办公楼)之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锐 电话:157****1444
(案由):关于谢玉江投诉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人谢玉江工资共计37681.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73-2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工人谢玉江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73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2份;《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73-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73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谢玉江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捌拾壹元整(37681.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