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D8J5R9A):
我局查处关于陈政佳等4人投诉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处于去向不明状态,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5〕第3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5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5〕第33号
被处理单位: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D8J5R9A
地 址(住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石材工业区地段(明宇石材厂旁)
法定代表人:邓志伟 电话:136****0128
(案由):关于陈政佳等4人投诉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陈政佳、林惠明、郑汉材、谢国钊等4名工人工资共计38400.00元的违法行为,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处于欠薪逃匿的状态。我局已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33-1号),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我局已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33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5份;《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33-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33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陈政佳、林惠明、郑汉材、谢国钊等4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38400.00)(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附后)。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制作部门: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制作日期: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