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MP30A5L):
我局查处关于谢玉江投诉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与配合处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锐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7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在2025年5月16日前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5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吴 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73号
被告知人:湛江市众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MP30A5L)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谢玉江工人工资共计37681.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73-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谢玉江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谢玉江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捌拾壹元整(37681.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杨土贞、杨麒锋 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