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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时间:2025-04-30 15:44: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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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D8J5R9A):

  我局查处关于陈政佳等4人投诉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处于去向不明状态,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3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联系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4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吴 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33号

被告知人: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D8J5R9A)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陈政佳、林惠明、郑汉材、谢国钊等4名工人工资共计38400.00元的违法行为,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处于欠薪逃匿的状态。我局已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5〕第33-1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陈政佳、林惠明、郑汉材、谢国钊等4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38400.00)(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附后)。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韶楠、沈蔚霖                              电话: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云浮市伟裕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电话

金额/元

1

陈政佳

137****1839

9600.00

2

林惠明

135****2037

9600.00

3

郑汉材

136****3989

9600.00

4

谢国钊

159****1831

9600.00

合计

38400.00

  制作部门: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制作日期: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