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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4-23 11:53: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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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人社监罚字〔2025〕第82号

  被处罚个人:梁锦培(公民身份号码:440883********0037)

  地址(住所):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大塘边街16号106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883********0037

  (案由):关于吴川市海滨新回味冷饮店拖欠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吴川市海滨新回味冷饮店存在无故拖欠曾南源、陈土明、邱维、罗珍梅、薛海东、钟亚保、吴建洪、梁海玲、薛亚女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129996元的违法行为。吴川市海滨新回味冷饮店和你本人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吴人社监字〔2021〕第39号),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吴检刑行意〔2025〕6号),你本人作为吴川市海滨新回味冷饮店的实际经营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应由你承担。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本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82号),你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吴检刑行意〔2025〕6号)1份;《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刑不诉〔2025〕2号)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字〔2021〕第39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82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你个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个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

  你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个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