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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3-11 15:35: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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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PB1D0M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转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线索,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登陆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调阅你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对车牌号为粤*****的车辆的检测视频,并查阅相关资料。监控录像显示,你公司2023年2月28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被检车辆粤*****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处存在目视可见黑烟,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在你公司对车辆粤*****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中,检验项目“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的检验结果为“否”,机动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另外,你公司对被检车辆粤*****的车主收取了440.00元人民币的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照片和视频录像,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车辆粤*****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外观检验记录表(报告编号:****************)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2023年2月28日对车辆粤*****的检测视频,我局执法人员在湛江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及数据交换系统监管端调取的你公司检测影像资料(含你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对车辆粤*****的检测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良、站长郑**、检测员高**、检测员陈**的身份,以及魏国良委托郑**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以及郑**作为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事实;

  5.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培训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郑**、高**和陈**曾参加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且通过考核的事实;

  6.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收银登记表》(2023年2月28日),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4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对检验(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年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了《关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对我站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2025年2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公司已制订机动车排放检测培训计划,并组织全体职工举行了相关业务会议、培训。

  2025年1月22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4号]1份、2025年1月7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5年1月9日提交的《关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对我站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4号]1份、2025年1月2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00);

  2.按一般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