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交通汽车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804373
法定代表人:李华富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转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线索,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交通汽车服务中心位于*******************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中心的机动车检测站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中心的机动车检测视频,并查阅相关资料。经查,你中心采用“加载减速法”,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对车牌号为粤*******的车辆(燃料类型:柴油)、于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为贵*******的车辆(燃料类型:柴油)进行检测。在尾气检测过程中,这两台车辆的排气管处均存在目视可见黑烟。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在你中心对车辆粤*******和车辆贵*******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检验项目“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为“否”,机动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另,你中心分别向车辆粤*******和车辆贵*******的机动车年检办理人员收取了人民币400元、200元的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中心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中心名称和你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华富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你中心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检测影像资料(含2023年11月2日对车牌号粤*******的车辆和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贵*******的车辆的检测视频)、车辆粤*******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复印件、车辆贵*******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在湛江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及数据交换系统监管端调取的你中心检测影像资料(含你中心于2023年11月2日对车牌号粤*******的车辆和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贵*******的车辆的检测视频),证明我局对你中心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中心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中心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中心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复印件、检验员陈**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员证》(证书编号:**********)复印件、检验员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员证》(证书编号:**********)复印件,证明你中心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你中心检验人员的资质、批准你中心授权签字人和授权签字领域;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中心的上述“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中心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2号],责令你中心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对检验(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年1月7日,你中心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了《关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对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2025年2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中心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中心已制定《人员培训与考核实施计划》,并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
2025年1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2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中心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中心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完全接受,但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已立行立改,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2号],对你中心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经复核:检测视频显示,在涉案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现象时,你中心检测人员就在车辆旁边,对涉案车辆出现目视可见冒黑烟现象是明知的。因此,你中心提出“并非主观故意致使未发现黑烟情况”的理由不成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这是检验机构的法定义务,你中心对车辆粤*******和车辆贵*******未尽谨慎检测义务,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规定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规定进行检测和记录,就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应承担法定责任。综上,对你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2号]1份、2025年1月2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中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中心于2025年1月7日提交的《关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对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中心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中心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2号]1份、2025年1月2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5.你中心于2025年1月26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你中心进行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2.按一般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中心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