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8BQCW20
法定代表人:杨嘉铭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机动车检测站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视频,并查阅相关资料。经查,你公司曾于2023年7月24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贵*******的车辆(燃料类型:柴油)进行检测。监控录像显示,该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曾两次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出现黑烟时段分别为“2023年7月24日12时26分18秒至2023年7月24日12时26分36秒”和“2023年7月24日12时26分50秒至2023年7月24日12时27分09秒”。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在你公司对车辆贵*******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中,检验项目“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的检验结果为“否”,机动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另,你公司对被检测的机动车年检办理人员收取了人民币200.00元的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2023年7月24日对车辆贵*******的检测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在湛江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及数据交换系统监管端调取的你公司检测影像资料(含你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对车辆贵*******的检测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复印件、授权签字人刘**的《培训证书》[证号:********]复印件、尾气检测人员杨嘉铭的《排气检验检测员证》[证件编号:********]复印件、郭**的《机动车检测员培训证书》(编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授权签字人信息和其授权签字领域、你公司检测人员的资质,以及你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1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对检验(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年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了《吴川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报告》。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公司已召开全体检测人员业务培训会,认真学习了相关检验检测方法和规范操作,再次强调环检外观检查不合格不上线检测,OBD检测不通过不开始检测,检测过程发现黑烟、白烟立即停止检测。
2025年1月22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5〕1号]1份、2025年1月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5年1月9日提交的《吴川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5〕1号]1份、2025年1月2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按一般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