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夏爽(湛江旭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环评工程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核实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2024年8月2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旭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8月1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AAAAAAAAA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位于吴川市振文镇白庙村的**水厂项目进行检查,并对AA公司的《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查;2024年10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询问的方式对你(旭晟公司原环评工程师)进行调查询问。经查,AA公司是**水厂项目的建设单位,旭晟公司为编制《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你是负责主持编制的人员;《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AA公司**水厂项目55480t/a的排泥水(其中含干污泥量5548t/a)与1440m³/a的反冲洗水一起经沉淀后产生污泥液5692t/a,近期通过吸污罐车抽吸后用于绿化化肥,但该报告表中并未对上述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丹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旭晟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AA公司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AA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视频录像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于2024年10月9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及职业信息;
3.你于2024年10月9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旭晟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离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公司编制《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期间,你曾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
5.AA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AA公司**水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在吴川分局档案室调取的《呈报<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AA公司已编制《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复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邮寄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5号],责令你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补充完善《AA公司**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同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4年11月11日,AA公司主动向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交《AA公司**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当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AA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AA公司已委托旭晟公司对该项目污泥液处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组织编写《AA公司**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7号]及邮寄记录截图复印件、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证明我局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5号]以及邮寄记录截图复印件、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已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3.AA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提供的《AA公司**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复印件1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AA公司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核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