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康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2218F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核实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2024年8月1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振文镇白庙村的白庙水厂项目进行检查,并对你公司的《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查。2024年8月2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10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询问的方式对该公司原环评工程师夏**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是白庙水厂项目的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为编制《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负责主持编制的人员为该公司原环评工程师夏**;《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你公司白庙水厂项目55480t/a的排泥水(其中含干污泥量5548t/a)与1440m³/a的反冲洗水一起经沉淀后产生污泥液5692t/a,近期通过吸污罐车抽吸后用于绿化化肥,但该报告表中并未对上述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公司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该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xx有限公司原环评工程师夏**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视频录像1份,夏**于2024年10月9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龙康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康耀和现场负责人童**的身份;
3.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在吴川分局档案室调取的《呈报<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自来水公司已编制《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复的事实;
5.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湛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于8月26日提供的《污泥液处置应急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2024年污泥液处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与该公司签订污泥液处置合同的事实,以及你公司2024年的污泥液处置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3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补充完善《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同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主动向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交《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当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公司已委托xx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污泥液处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组织编写《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取得《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评审意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3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提供的《吴川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庙水厂污泥液处置论证报告》复印件1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核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白庙水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