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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1-11 16:21: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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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上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9219272XH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关于吴川市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粉尘扰民的投诉,2024年9月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社区覃榜村石马岭一区的混凝土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正在生产,原料堆放场露天堆放有原料(砂、碎石),既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有铲车正在铲砂、碎石,产生较大粉尘。2024年4月接到群众关于你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粉尘扰民的投诉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曾于2024年4月25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在20日限期内完成整改。但直至2024年9月4日检查当天,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引发群众再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上进、经理沈**的身份,以及吴上进授权沈**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2〕015号)复印件1份、《关于吴川市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9〕24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吴川市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的相关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

  5.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在吴川分局档案室调取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来电)投诉案件呈批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曾2次因混凝土生产项目粉尘扰民引发群众投诉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复印件1份、2024年5月14日的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露天堆放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4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在限期内用帆布对厂区内原料堆放场的原料(砂、碎石)进行覆盖,堆放场周边地面未见有明显散落粉尘。

  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你公司近二年未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2号]中认定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的依据不足,特请求我局重新审核研判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次数的认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限期改正通知》的行政行为属依法作出的行政命令,并非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最终法律评价,在对你公司作出本案的处罚前,我局未曾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对你公司进行查处。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规定,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按照“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裁量罚款金额。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2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4.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