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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0-24 17:49: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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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制梁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6DCB990

  负责人:于目涛

  营业场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到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制梁场位于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符屋村东面的制梁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制梁场主要产品是混凝土预制梁,原料是砂、碎石、水泥、粉煤灰、水和减水剂,生产工艺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洗车废水、粉尘、沉淀池尾泥。你制梁场的制梁项目属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C制造业”项下的“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属《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工业源普查范围,该制梁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池尾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制梁场*面临时堆放有沉淀池尾泥,该堆放点未设置棚盖、周边区域未设置围堰;于该堆放点*面发现有多处流失到外环境的已经硬化的白色泥浆,经询问你制梁场现场负责人,其承认该多处白色硬化泥浆为之前暴雨将沉淀池尾泥冲刷流失到外环境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制梁场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制梁场名称和你制梁场负责人于目涛授权现场负责人黄**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制梁场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制梁场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制梁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从档案室调取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9〕471号)》,证明你制梁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制梁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制梁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9号],责令你制梁场在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制梁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制梁场已将此前堆放在场区*面的沉淀池尾泥清理完毕,并用绿色遮阴膜对该地块进行覆盖;已对流失到外环境的多处已经硬化的白色沉淀池尾泥进行收集,收集的尾泥重约1020千克,全部回收利用,经核算,此次沉淀池尾泥处置费用共计2700元。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制梁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0号],告知你制梁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制梁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制梁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制梁场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

  1.我局吴川分局检查发现的受污染区域是你制梁场内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属于高铁建设项目的施工便道及红线范围,与被举报区域不是同一地块;

  2.堆放场地自建场以来一直建有栅栏围挡、夯土围堰及硬底化处理,周边植物生长状态良好,只是由于防控不到位及天气原因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暂无监测数据表明上述两个区域及周边环境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曾三次改动2024年7月10日对你制梁场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部分修改存在明显不利于你制梁场的内容,当初在笔录上签字只是为了尽快处理完本次环境处罚案件;

  4.该村民自今年4月份至今一直在恶意投诉,并曾数次对被举报地块大面积喷洒除草剂,造成自家田地大面积枯黄;

  5.你制梁场作为国企,积极回应村委会及村民提出的整修水渠、修整道路等诉求,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已主动承担起自身社会义务;

  6.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6.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此类混凝土废渣用于场内堆放场地硬化和路基回填使用,符合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你制梁场从事施工活动,服务于广湛铁路工程施工项目建设,为工程施工活动,不直接盈利,并非工业经济活动。

  综上,你制梁场申辩其属于初次违法,目前暂无证据证明制梁场外流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任何影响,且于我局吴川分局检查发现问题的次日即已完成整改,相关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特恳请我局依法撤销拟给予你制梁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投诉只作为线索,投诉与是否处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制梁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立案要求即应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另外,你制梁场未曾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可以证明受污染区域属于高铁建设项目的施工便道及红线范围,且是否属于施工便道及红线范围与你制梁场是否曾对该区域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对第1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据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制梁场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载明,你制梁场将沉淀池尾泥临时堆放在厂区*面,该临时堆放场所未设置棚盖,未设置围堰,上述笔录与照片均有你制梁场现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由现场照片中可见,流失于外环境的沉淀池尾泥所覆盖的区域无植物生长,且你制梁场在听证申辩中自认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防控不到位,对第2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3.笔录载明的内容客观、属实,有你制梁场现场负责人在笔录上的签字、盖章即表示已知晓并且认同所载内容,修改笔录是基于笔录的规范性要求,对第3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4.投诉只作为线索,投诉的性质正当与否与是否立案处罚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执法人员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制梁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即应依法立案查处,对第4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5.你制梁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值得提倡,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5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6.经查,你制梁场的制梁项目属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C制造业”项下的“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属《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工业源普查范围,其生产活动为工业生产活动。你制梁场在生产过程中将沉淀池尾泥直接堆放在厂区*面一片未设置棚盖、未设置围堰的区域内,且在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制梁场即使已经停工、料仓空置,该区域内的尾泥仍长时间堆放未作任何处置,致使部分尾泥流失至外环境,故你制梁场并未依照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6.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的规定。对第6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制梁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和《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规定不予处罚事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搅拌站项目也曾因沉淀池尾泥贮存场未设置棚盖、未硬底化被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根据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制梁场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制梁场于2024年5月已在该临时堆放点堆放沉淀池尾泥,且未采取措施造成尾泥流失,直至2024年7月11日才将此前堆放在场区*面的沉淀池尾泥和流失到外环境的沉淀池尾泥进行收集处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综上,你制梁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制梁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9号]1份和2024年7月24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制梁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制梁场于2024年7月25日提交的《关于沉淀池尾泥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你制梁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涉案工业固体废物的重量及处置费用;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制梁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0号]1份、2024年8月1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制梁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制梁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5.你制梁场于2024年8月2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1份、《听证会附件证据》1份,证明你制梁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的事实;

  6.你制梁场于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听证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听证会观点》1份、《证明》1份,于2024年9月12日听证会结束后当天补充提交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补充说明》1份、湛江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诉求拟办件复印件7份、湛江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处理答复复印件2份、黄坡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制梁场书面委托黄**、耿**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我局举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就相关案情进行陈述申辩,于听证会结束后当天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事实;

  7.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4〕8号]1份、2024年8月30日送达回证1份、2024年8月28日听证会公告1份、2024年9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涉及量:3吨以下”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1/4;“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7/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7/12×10万×3倍=17.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制梁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制梁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制梁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