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145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B43U4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Y53(北海红树林小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马永青 电话:020-88839888
(案由):关于林海士投诉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林海士工资共计1953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5-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上述员工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进行改正,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经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4份,《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劳动合同》2份,《工作证明》、《收入证明》1份,《工商银行工资明细清单》1份、《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薪资明细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5-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