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147号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恒置院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BX692C5G)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松山湖大道寮步段2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古铭光 电话:186****6843
(案由):关于黄土高等11人投诉东莞市恒置院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吴川李府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作为吴川李府住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停工后;你单位存在拖欠该项目黄土高、钟养、李杨兴、黄永强、李康喜、黄华轩、陈李福、陈日庚、李兴珍、梁华贵、黄振新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76047.8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7-1号),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7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12份;《欠薪情况承诺书》11份;《情况说明》1份;《乡墅建筑施工合同书》2份;银行流水20份;微信聊天记录9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7-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第一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