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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24 17:28: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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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4〕第145号

  被处理单位: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B43U4M)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Y53(北海红树林小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马永青                      联系方式:020-88839888

  (案由)关于林海士投诉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为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林海士1人工资共计1953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5-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督促履行未果。我局已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5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3份,《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劳动合同2份,工作证明、收入证明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45-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林海士1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叁拾元整(小写:¥19530.00)(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欠薪明细表附后)。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B43U4M):

  我局查处关于林海士1人投诉北海雅居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永青取得联系,且你单位拒收执法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5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林海士的工资195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吴日明、林志婷                      联系电话:0759-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