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3 16:43:43 来源:本网
【 打印 】

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130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速达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3C0779C

  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振兴东四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燕                                电话:157****6976/159****3216

  (案由):关于梁小荣投诉吴川市速达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3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报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吴人社监询字〔2024〕第130号)要求的台账资料并派法定代表人到我局配合调查,但你单位逾期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进行改正,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4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吴人社监询字〔2024〕第13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30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3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