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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8-30 17:00: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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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123号

  被处罚单位:珠海市政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C2GEM651)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5栋2单元602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唐月梅                                电话:138****0126

  (案由):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关于李彪等26人投诉珠海市政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冠军城一期住宅园林景观绿化及室外排水管网工程项目园林绿化班组工人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作为吴川冠军城一期住宅园林景观绿化及室外排水管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存在拖欠该项目园林绿化班组李彪、李旭锋、陈华土、杨戈沙、蔡文敏、曾康弟、曾燕娟、常观帝、陈华翠、陈亚女、陈亚有、陈志钦、郭学德、林华妹、凌华生、凌晓梅、龙亚安、麦土弟、庞观保、谭小霞、杨丽、陈上有、易程贤、麦惠强、麦亚炳、麦上兰等26名工人工资合计533757.25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2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份;营业执照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0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3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用工情况说明26份;工人工资发放表26份;甲方汇款记录3份;工资汇总表2份;材料及包工目录1份;《吴川冠军城一期住宅园林景观绿化及室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1份;公司情况说明3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23-1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23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