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四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四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33JXH6B
法定代表人:钟立恒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塘缀镇坡尾村岗山岭洗沙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洗沙项目正在开工生产,露天堆积砂土(高速线装桩泥)约200吨,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废水排入清水塘循环回用,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洗沙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吴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2〕R01-003号)显示,无组织废气粉尘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071mg/m³,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2001)》排放限值[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排放浓度1.0mg/m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吴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2〕R01-003号)、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3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和§3.2.2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洗沙项目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一、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按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取中间值计算,即30000元。)
二、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其中,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简化管理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一般区域0%+大气排放一般期间0%+已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18%,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2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按20%计算,故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万=200000元。}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